我国有关反邪教的法律法规
邪者,不正之谓。所谓“邪教”,就是被历代政府、合法宗教和主流社会所排斥的民间教派。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为了维持我国社会的繁荣和稳定,我国制定了几部关于反邪教的法律法规,让我们看一下有哪些?
专门法律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实博》,提出要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这是中国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制定的单行法律,也是反邪教的核心法律。
《实博》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实博》
《实博》共五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博》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实博》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博》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该法第十四条还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实博》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One
《实博打造》
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实博》第二十六条、《实博支持》第三条,《实博》第二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片不得含有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Two
2002年11月15日施行的《实博》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内容的信息。
2006年3月1日施行《实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There
《实博打造》从党纪层面对党员参加邪教组织的行为做出了处理规定。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